私人侦探所存在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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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12/25/2012 点击:5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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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杨鑫看来,私人侦探所存在的合理性,与其调查手段的合法性,是两个问题。 “私人侦探的存在,是适应市场需求的,在很多国家,成立私人侦探所也是合法的。”杨鑫说。 他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生导师翁里副教授的认同。翁里副教授是浙江省第一位刑侦专业毕业的研究生,他对于私人调查机构有过较深刻的了解和研究。 翁里认为:“私人侦探行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为当今社会对私人侦探行业有着客观需求,所以它可以弥补国家公权力的某些不足。例如,寻找失踪儿童或老人,私人侦探机构便可以发挥其民间协助寻找的作用。” “由于私人侦探具有一定的调查取证能力,因此他们可以更有效地根据悬赏通告的要求协助公安机关缉拿犯罪分子,或者协助企业打假。” 翁里教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依法享有侦查权的机构有公安、国安、检察、军队、监狱五家,再加上海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限侦查权;与多数西方国家相比,合法的侦查机构并不算多。因为美国、日本等国的保险公司、税务机关以及私人侦探所都享有合法的调查取证权。 让“私人侦探机构”浮出水面 尽管不少学者支持私人调查机构浮出水面,公开挂牌为社会提供服务,但某些私人侦探所调查手段违法、调查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是政府管理部门不得不正视的。 “管理我国的私人侦探机构,首先应有相关的立法,其次是依法规范私人侦探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最后依法监督和管理。”谈到如何规范当前良莠不齐的私人调查行业,翁里教授如是说。 “尤其是对私人调查从业人员的资格方面,调查人员除了应该具备较高的智商、体能和社会责任感以外,还应该具备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国家组织的调查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并且无犯罪记录。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对具备"调查资格证"者进行上岗培训、定期考核等方式来提高私人侦探的素质。” 作为“从业人员”,霍晓辉也认为,在完全守法的情况下,私人调查员和调查机构,依然有很大的调查空间。 “商业调查基本上可以比较容易规避掉个人隐私方面的风险。”霍晓辉说,在个人调查方面,以婚内过错方调查为例,调查员也完全不必亲自去非法调取目标的开房记录,而可以提供线索,让律师以合法渠道,拿着调查令去宾馆调取记录。 “所谓的"不越界,没法查",也是因为这个行业缺乏监管造成的,”霍晓辉说,“如果有明确的法规和行业准则,有高素质的专业调查员,我们可以在这个行业里做得更正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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