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权威)
原话:“允许这些‘民间证据调查人员’的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这里非常关键的就是调查手段必须加以规范。现在这些人很少介入到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在经济纠纷、家庭纠纷、民事纠纷之中,这其实反映了当下中国社会的现实需求。1993年公安部的通知禁止设立私人侦探性质机构,我更倾向于把这类从业者称为民间证据调查人员。”
出处:中国新闻网《"私人侦探"市场乱象丛生 行业规范迫在眉睫》
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cn/cj/2012/04-28/3854680.shtml
2. 金泽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检察官、法学教授)
原话:“随着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有些证据依靠普通个人方式难以获得,刺激了专业化私人调查的市场需求。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举证包含委托他人调查。法律并没有排除当事人委托私人调查获取的视听资料;证据采信的判断标准,只看取证手段是否严重侵害他人权益、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私人侦探阳光化绕不开三个“关系”》
链接:https://www.spp.gov.cn/llyj/201503/t20150317_93315.shtml
3.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原话:“侦查是公权力,只有公安等机关才有侦查权。但调查不一样,任何人都可以开展调查。只要调查过程没有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就应当属于合法。”
出处:中国新闻网《京城首例私家侦探“殉职” 中国调查业处境尴尬》
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4-02-02/26/396904.html
4. 陶杨|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话:“目前所禁止的是以私家侦探名义注册公司,但并未禁止当事人委托组织协助证据调查。在自诉案件、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委托机构协助收集固定证据,这种行为本身没有被法律禁止。私家侦探获取的证据并非当然无效,只要取证没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庭可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出处:田林县人民法院官网转载访谈
链接:https://tl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457967.shtml
5. 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话:“律师承办案件需要取证时,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代为调查取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并非国家公权力,仅仅属于一种私权利性质的民间调查。既然律师取证属于民间调查范畴,自然可以将取证事项委托给私人调查机构实施。”
出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官网
链接:http://www.procedurallaw.cn/info/1005/227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