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中对公务员婚外情的处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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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12/30/2012 点击:1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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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类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针对在民众中影响恶劣的包养情妇(夫)以及从事色情活动等行为,条例中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在关于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第十四章中,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第十五章中,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中规定:“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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